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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国家承认的学历。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中的学习经历。证明学历的凭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毕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l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准予结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末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取得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学籍,须参加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入校复查合格。不具备这些条件而进入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者,属无学籍学员,学习结束只能发学习证明。高等学校为社会举办的短期班,学习结束后所发的结业证书为培训性质的学习证明,不同于上述结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自1993年、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自1994年起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非教育部(原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研究生班于1994年停招,目前仅有极个别的特殊专业班。
四、学位是对授予者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设置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研究生,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相应学位;一种是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即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标准的可获得相应学位。后者非研究生学历教育,因而无学位相应的学历。
五、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生离校随转个人档案一般应有如下材料;
(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高考体检表;(3)高考报名表;(4)高考政审表;(5)报考高校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一式两份);(6)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成绩单;(7)高校毕业生健康证明;(8)高校毕业鉴定表;(9)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如为党团员则有入党、团申请书等材料。保送生由保送材料替代入校时相关内容。
六、硕士研究生最低应有专科毕业学历才能报考,毕业时一般应有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本科毕业以后工作四年或四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向教育部指定院校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还须有“专家推荐表”;(2)体检表;(3)政审表;(4)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5)学业成绩记载表;(6)毕业健康证明;(7)硕士毕业生登记表。
七、博士研究生最低应具有本科毕业学历才能报考,毕业时一般应有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2)专家推荐书;(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同等学历身份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4)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5)体检表;(6)政审表;(7)博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8)学业成绩记载表;(9)毕业健康证明;(10)博士毕业生登记麦。
八、回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承认。
按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有关事项规定,我国办学机构与境外单位合作办学,学校法人应是中方代表,即合作办学要以我方为主,在我方不能发毕业证书情况下,由境外合作方所发的毕业证书不予承认。
九、“关于普通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的毕业生有关规定”:对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院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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