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省管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7]21号)、《鲁昕副省长在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辽政阅[2007]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等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学校系统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辽宁的要求,认真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存量底数,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加大学校安全检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力度,落实以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措施,有效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学校的安全稳定,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学校人员聚集场所及重点要害部位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各类安全隐患底数,不断加大对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学校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技术建设,建立实行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防范格局,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内容
2007年学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至10月结束,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类学校要重点排查学生宿舍、食堂、实验楼、图书馆、礼堂、体育场馆、教学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情况,并认真进行整改。
自查内容具体包括: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3、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4、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5、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6、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7、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四、实施步骤
全省学校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6月18日至6月25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管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6月25日至7月6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围绕工作重点,集中时间、组织专人进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至少组织1次全面检查,各省管学校至少开展1次自检自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6日至7月20日)。
专项行动期间,教育厅将派工作组对各地、各省管学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成检查组,对所属区(县)学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管学校要将专项行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表》报省教育厅。
(六)巩固成果阶段(7月31日至10月)。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管学校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没到位的,要继续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党的十七大召开前整改到位。做好迎接省政府联合督查组对学校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向区(县)派驻检查组,巩固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全省学校系统的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管学校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领导好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辽宁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六条措施”、公安部“八条措施”,切实承担起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工作目标,把责任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和个人,对没有按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走过场,不认真、不深入的,要及时纠正,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因此导致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专项行动中,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学校要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进行彻底整改。对因资金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死看死守,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单位要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情况信息反馈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属学校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组织部署、自查整改、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